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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場地土壤修復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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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場地土壤修復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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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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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大環(huán)境上來講,我國對于污染場地土壤這一塊由于起步較晚、經驗不足,同時還一直受到各方面的制約與影響,從而使得我國并沒有對相關的污染場地環(huán)境實現有效的管理與良好的改善,這些松懈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土壤修復工作開展的難度大、經驗不足、時間長等問題,久而久之,使得土壤的修復工作、風險防范、應急處理等方面缺乏相關的工作經驗、工作目標,更不用提進行相關的土壤修復與管理改善,這不僅使得修復的效果欠佳,而且還會導致有關方面的實質性工作也難以開展。

       目前在管理污染場地土壤方面由于起步晚,也缺乏可以用來明確土壤污染的管理的相關立法與行政管理制度,在對于污染土壤修復與管理這一方面存在著以下問題:

       第一便是管理不到位、管理隨意。由于目前缺乏相關立法,導致了在基層開展對于污染場地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困難重重。而與此同時,由于立法部及其相關的行政部門對于污染場地土壤的監(jiān)管工作重視程度不足,使得在對于污染土地管理修復這一塊,存在著較強的隨機性,有關的制法團隊也因此缺乏明確的執(zhí)行目標。

       第二,上層領導對于規(guī)劃不到位。雖然目前我國逐漸的開展了對于污染土壤的相關管理,但是實際上取得的成果卻差強人意,如在實際的執(zhí)行過程中,執(zhí)法團隊缺乏相關的任務目標,對于管理區(qū)域內土壤污染的分布不明確,導致了對于監(jiān)管工作缺乏一定的依據,并難以對受到污染的場地土壤進行有效的治理與改善。

       第三,土壤修復工作的實際工作經驗不足。在過去的幾年時間里面。由于城市化的加快,國內的一些工廠、住宅陸續(xù)地掩蓋了原本許多的綠地,還建立了許多的化工廠,對于其中的生活污水、工業(yè)污水,有些并沒有做到很好的集中管理與回收,導致了周圍場地土壤污染的產生,而在實際的管理中,由于以往的管理、治理的工作經驗不足,導致了許多土壤污染源的出現,而有些污染企業(yè)也并沒有停止自身的污染活動,反而越演越烈,同時在這些污染企業(yè)當中,絕大多數還是為城市建設服務的企業(yè),所以想要進行整治改善更是難上加難。

土壤修復

       污染場地土壤修復管理的措施

       (一)對土壤污染監(jiān)管制度予以完善

       近年來,隨著城市工業(yè)化的不斷加快,城市建設用地占據了絕大多數,但是隨之產生的土壤污染問題也接踵而至,對于一些地下水污染、土質污染、水資源污染等等問題,都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雖然城市經濟發(fā)展在目前的階段來講,走的是大型粗放型經濟,但是在對于土壤的有效管理方面,有關部門還是要進行相關的監(jiān)督。關于土壤污染問題會越來越突出,對于土壤的監(jiān)督和防止,缺少有效措施,污染土壤的修復工作也會相應的遇到時間長,難度大等問題。因此,需要對監(jiān)管制度、立法以及對應的管理制度予以完善,確保土壤修復和管理有據可依。

       (二)落實污染調查

       相關的場地土壤污染存在著很強的隱蔽性,這一點對于水污染來講有著很大的不同,水污染監(jiān)管部門可以通過調查源頭,進行由點到位的調查,而且水污染的監(jiān)管面積更明顯。但是土壤污染不一樣,有時即使是某一土壤污染點位較為嚴重,但往往距離一定的土壤深層是很難被檢測出來的。還有較為復雜的的土壤表層現實的無污染,但是如果進行一定的縱向監(jiān)察,則會發(fā)現在土壤的地表以下以及污染嚴重。土壤修復工作的實質是必須要找到土壤污染的源頭所在,才能進行徹底的根治,但是目前的情況是很多土壤污染源在污染狀況深度與廣度方面都極其的復雜,并且與其他領域的檢測有著明顯的不同,由于基礎調差數據的缺失,更不用說進行有效的土地污染整改,從而極大的阻礙了土壤修復工作的有效進行。因此,需要有效落實污染調查,通過適當的物理、化學技術,調查土壤污染情況、污染源,從而提出針對性的防治策略。

       (三)加強對于污染場地的監(jiān)管工作

       相關的監(jiān)管部門要根據不同的污染區(qū)域建立不同的監(jiān)管措施與制度,并提前準備好對于土地污染的對策方法,這樣在土壤污染發(fā)生時,才能第一時間給予一定的壓制,并且強烈要求對于在相關管理范圍內的污染企業(yè)要定期進行上報,包括自身的污染種類、污染的覆蓋范圍、污染的高峰期,并且要做好治理污染的措施,要有詳細的報告書來闡述。相關的環(huán)境監(jiān)管部門要根據上報企業(yè)的污染類型以及場地做好相關的污染基礎性評估,并且要有效地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同時檢查組還要加強在日常中對于企業(yè)生產的監(jiān)管力度,保障在企業(yè)方面就壓制住污染的產生。

       (四)明確土壤污染的修復主體

       對于已經污染的土壤來講,不僅僅是要找到土壤污染的源頭所在。相關的監(jiān)察部門還要明確具體的責任所在,對于場地污染的調查本就復雜,有些還牽扯到企業(yè)的“歷史”性責任,也有可能污染是由于當地的多家企業(yè)所造成的。而企業(yè)在發(fā)現土壤污染過后,便將工廠遷離了該地,或者將污染整改成無污染企業(yè),這樣在具體調查過程中,便很難確定污染的“主體”也很難扼制住相關的污染企業(yè)對于土壤的破壞。對此,對于已經污染的土壤企業(yè)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進行治理和修復,并且通過環(huán)保部門的檢查與通力合作,而對于一些已經轉移的企業(yè)要進行責任追究,并要求從自身的建設費用當中抽出一些作為土壤管理的土壤修復費用,并且在對于土壤污染的問責上必須要明確主體,做到誰污染,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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